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人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饲料、农垦、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管理厅(委、办、局),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样式)
二○○四年六月四日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农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全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统筹安排农业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受委托负责全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对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七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配备由上级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以下简称《督考报告》)。由鉴定站将《督考报告》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条 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应组织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实施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由各鉴定站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全国统一网络化管理。部鉴定中心定期将农业系统质量督导员的相关情况及工作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样式)
被督导鉴定站名称: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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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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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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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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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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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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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卷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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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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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心提供标准试卷;○传真清样;○网络发送清样;○受部中心委托编制并经审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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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卷的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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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的印刷厂监印;○由鉴定站印刷并有专人监印;○鉴定站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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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卷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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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人以上专人运送;○由一人运送;○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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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卷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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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人交接并签名、封存;○由专人交接未签名、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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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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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在考场现场拆封;○试卷未在考场现场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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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卷质量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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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内容与标准要求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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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全面且符合本职业标准要求;○考试内容基本反映本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考试内容与标准规定内容相差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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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内容与当地实际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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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大部分符合;○相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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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难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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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难;○难度适中;○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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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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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场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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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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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按技术准备通知单;○有部分调整;○没有按技术准备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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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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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一般;○较差;○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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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仪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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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且符合要求;○一般;○较差;○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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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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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充足、分工合理;○人员少且分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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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现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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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对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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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束者和未鉴定者有效隔离;○鉴定结束者和未鉴定者没有采取措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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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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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一般;○较差;○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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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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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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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组建;○由站长指派;○无考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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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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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符合;○部分人员符合;○均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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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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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佩戴胸卡,严格遵守考评守则;○没有严格遵守考评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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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鉴定对象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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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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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报条件严格审查;○审查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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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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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鉴定站未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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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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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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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决定;○人为安排;○考生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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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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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决定;○人为安排;○考生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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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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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独立打分;○全部考评员的综合意见;○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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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分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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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后及时整理、汇总成绩;○鉴定后未及时整理、汇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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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现技术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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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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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考评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现场处理;○由站长处理;○由考评人员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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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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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记录并上报;○没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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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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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签字: 督导时间:200年 月 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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